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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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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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