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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