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各论 >> 文章正文
刑事案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具有哪些诉讼权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律师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案例 律师会见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问答 关于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联系 刑事律师电话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故意伤害案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案件律师 北京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刑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缓刑 看守所会见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缓刑律师 北京看守所会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