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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长开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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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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