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我们理解第二款适用范围是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不包括普通诈骗。
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是2021年修改时新增条款。我们认为主要解决高级别职务犯罪问题,涉黑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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