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釆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
人民法院休庭后,为准备再次开庭.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 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
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有法警在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主要内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庭前会议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釆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