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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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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和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回复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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