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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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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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