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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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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三)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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