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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符合哪些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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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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