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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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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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