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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录音、录像禁止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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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初查阶段询问初查对象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告知初查对象。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施讯问录音、录像,禁止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本规定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

  (二)对讯问活动采取不供不录等选择性录音、录像的;

  (三)为规避监督故意关闭讯问录音录像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者泄露办案秘密的;

  (五)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等造成讯问录音、录像资料遗失或者违规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

  讯问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侵害的,应当视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应当视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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