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解疑答惑 >> 文章正文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检察院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以及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对比情况,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复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
  本规定中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律师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案例 律师会见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问答 关于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杂谈刑事法规 刑事新闻 刑事申诉再审 联系律师 刑事律师联系 刑事律师电话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故意伤害案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案件律师 北京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刑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缓刑 看守所会见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缓刑律师 北京看守所会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