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附重大立功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并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
(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
(四)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相关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按照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