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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附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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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并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
  (三)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附重大立功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并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
  (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
      (四)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相关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按照要求报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审查材料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以内,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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