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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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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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