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刑事辩护相关关键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找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所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无罪辩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专业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