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检察 >> 文章正文
检察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刑事辩护相关关键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找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所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无罪辩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专业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