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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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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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