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和落实刑事抗诉工作机制?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
|
严格落实对法院裁判逐案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收到法院裁判后要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 内认真审查。 落实刑事抗诉案件审核机制。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健全上级检察院对刑事抗诉工作的业务指导机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刑事抗诉个案和类案专项指导,主动帮助下级检察 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组织开展工作情况通报、工作经验推广、案件剖析评查、优秀案 件评选、典型案例评析、业务研讨培训、庭审观摩交流等活动, 推动刑事抗诉工作发展。 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依法列席。列席人员应当在 会前熟悉案情、准备意见和预案,在会上充分阐述人民检察院的 抗诉意见和理由。 健全同级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机 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与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就个案或者类案的认识分歧以及法律政策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 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刑事抗诉案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对于引起媒体关注的热点敏感刑事抗诉案件,要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树立人民检察院维护 司法公正的形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适 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 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由上下两级人 民检察院同步审查,审查办理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 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律师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案例 律师会见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问答 关于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杂谈刑事法规 刑事新闻 刑事申诉再审 联系律师 刑事律师联系 刑事律师电话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故意伤害案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案件律师 北京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刑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缓刑 看守所会见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缓刑律师 北京看守所会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