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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和落实刑事抗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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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严格落实对法院裁判逐案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收到法院裁判后要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 内认真审查。
  落实刑事抗诉案件审核机制。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 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健全上级检察院对刑事抗诉工作的业务指导机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刑事抗诉个案和类案专项指导,主动帮助下级检察 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组织开展工作情况通报、工作经验推广、案件剖析评查、优秀案 件评选、典型案例评析、业务研讨培训、庭审观摩交流等活动, 推动刑事抗诉工作发展。
  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依法列席。列席人员应当在 会前熟悉案情、准备意见和预案,在会上充分阐述人民检察院的 抗诉意见和理由。
   健全同级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机 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与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就个案或者类案的认识分歧以及法律政策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
   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刑事抗诉案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对于引起媒体关注的热点敏感刑事抗诉案件,要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树立人民检察院维护 司法公正的形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适 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 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由上下两级人 民检察院同步审查,审查办理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 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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