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接访情况和控告申诉事项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在接谈控告人、申诉人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控告申诉事项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二)对正在审查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加强办理工作,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将办理结果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三)需要继续督办的,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并做好息诉化解、维稳帮扶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后,需要再次视频接访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与控告人、申诉人约定下次远程视频接访时间。在此期间内,控告人、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走访的,不再安排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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