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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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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免职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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