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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对哪些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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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从候补人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休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
  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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