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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