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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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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一步侦查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对于案件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有疑问或者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侦查机关(部门)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的决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符合逮捕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后,应当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后,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侦查机关(部门)。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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