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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和庭外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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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和庭外监督工作
    强化当庭讯问。法庭讯问要讲究章法,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讯问被告人应把握主动,从容应对,确保当庭指控犯罪全面、准确、有力。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认真予以对待,对被告人当庭不实供述予以揭露,对庭前的有罪供述予以固定。
  强化当庭询问。公诉人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要求证人连贯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发问应简洁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向法庭申请再次对证人发问。发现辩护人对证人有提示性、诱导性发问的,公诉人要及时提请合议庭予以制止。
  强化当庭示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应以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善于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合理安排和调整示证顺序,做到详略得当,要点突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示证可以采用分组示证或逐一示证的方式。
  强化当庭质证。公诉人质证要目的明确、逻辑清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熟练掌握各类证据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熟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差异,善于从不同角度区别质证,保证质证效果。善于根据庭审变化动向,掌握质证主动性,提高质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强化发表公诉意见和庭审辩论工作。公诉人要善于围绕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的分歧焦点,运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客观公正地发表公诉意见。善于把控辩论方向,围绕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答辩,对于起诉书、公诉意见中已详细阐明过的观点,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控辩双方没有原则分歧的一般问题,无需正面答辩。针对不同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合理选择主动出击或后发制胜的辩论策略。善于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灵活应变,及时针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观点提出答辩意见。
  强化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对当事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及时建议法庭予以处理。对于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当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不一致或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等突发情况,应当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加强庭上法治宣传教育。公诉人要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善于运用语言技巧,注意运用群众语言,加强释法说理,普及法律常识,剖析犯罪原因,阐述警示意义,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激发法庭和旁听人员共鸣,提升庭审综合效果。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公诉人出席法庭,应当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强化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善于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提高出庭质量和效果。公诉人在庭审中要灵活运用多媒体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以及相关科技手段进行示证,增强出庭举证效果。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简易程序案件远程视频出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加强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远程出庭指挥,及时解决庭审中遇到的突发情况,确保庭审效果。
  强化团队出庭公诉协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需要多个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要加强出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出庭公诉人要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指控合力。
  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理念。公诉人出席法庭,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得体,用语规范准确。坚持有理、有力、有节,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注重出庭语言法理性、逻辑性和艺术性的结合,善于通过语言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树立和展现公诉人客观公正和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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