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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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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查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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