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可能藏匿的地点、有无凶器或者武器,以及相关联系人的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拟制周密的追捕计划,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追捕中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或者脱逃犯罪嫌疑人行踪,注意隐蔽身份,严守保密纪律,防止走漏消息;
(三)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四)对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予以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脱逃或者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对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意外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其押解归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