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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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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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