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是否向所在单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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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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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告知情形及例外规定 2.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3.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碍侦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告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2)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6.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7.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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