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举行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
被告知人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人民监督员监督申请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予以保障。
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