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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督评议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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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监督评议案件,应当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抽选、确定与回避,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办理。

  案件监督评议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

    案件监督评议中,案件承办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决定)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书面表决意见,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署名。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本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向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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