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发出口头纠正通知;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
(三)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隐瞒、包庇。
人民检察院对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做到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