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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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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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派驻检察方式。坚持派驻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监督方式,健全派驻检察工作制度。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要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监室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通过现场检察、与被监管人谈话、听取意见等,重点发现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破坏监管秩序、职务犯罪等违法犯罪线索和监管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纠正、查处和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派驻检察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出现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的问题。 改进巡回检察方式。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改进专项检察方式。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开展专项检察前,应当深入调研,精心准备,制定方案,加强协调。专项检察活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增强专项检察效果。 改进巡视检察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监管场所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巡视检察。巡视检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不得事先通知被监督单位。每次巡视检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天。巡视检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加。巡视检察结果要及时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开展巡视检察时,也要注意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督效果的最有力手段,贯穿于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案件线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管理制度。对市级以上看守所、监狱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管理。突出办案重点,积极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大监管事故、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严重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市级人民检察院为主体、县级人民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机制,加强统一组织协调。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提办、领办、指定异地管辖、挂牌督办、派员督办等方式,有效侦破案件。结合查办案件,加强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书面纠正。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调查制度,细化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制发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注重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纠正。 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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