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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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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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三)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四)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五)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 (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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