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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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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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