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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旁听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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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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