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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什么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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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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