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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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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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