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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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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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