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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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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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