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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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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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