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高法[2013]7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00]1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