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同意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