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某奸淫。李某纠集刘某、吴某某、蒋某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赵某某已于2019年6月4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