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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