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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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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闫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上诉人闫某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其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虽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其行为确已危害公共安全,本应从重处罚。原审基于上诉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犯罪行为亦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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