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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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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虽然孙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邓某部分损失,但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数额、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最轻刑罚处罚,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发现上诉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虽然孙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又进行退赔,但二审法院不能对一审判决量刑予以改变。一审法院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孙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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