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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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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邱某某目无国法,明知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8.1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法院对其犯罪行为定性准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邱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其乙醇含量为138.12mg/100ml,不超过160毫克/100毫升的,起刑点为拘役二个月,为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行失衡。和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二审改判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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