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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职务侵占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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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被告人常某在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煤矿支付给该村的9万元赔偿款侵吞,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在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常某所提4万元分给霍某及辩护人李某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9万元中常某仅支取了5万元,另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某某煤矿支付的9万元系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某某煤矿与某某村委协议、某某煤矿相关处理人员证言及常某给某某煤矿以村委名义出具的收据、发票等均可印证。被告人常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实施出具虚假村委证明及个人领条在镇财政会计结算中心将付给某某村村委会的9万元支取,即构成犯罪既遂,常某应对侵占的9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其后将4万元交给霍某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定性及认定数额。起诉书指控常某将4万元归还借款有调取的常某于2013年11月6日在野川镇财政会计结算中心借款账务、证人霍某证言及被告人常某在监委调查时的供述相互印证,且审理中,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就此问题进行了补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常某所称共同分获,也不能证实2013年11月6日常某在镇财政会计结算中心借款2万元用于村委集体公用的事实,故辩护人李某所提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令被告人常某将9万元(含霍某已退还的2万元)退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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