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的部分,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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